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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繼承遺產需要材料有哪些?

起訴繼承遺產需要材料有哪些?

一、起訴繼承遺產需要材料有哪些?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二、遺產繼承糾紛起訴前應注意什麼

(1)起訴前要自酌和諮詢

遺產是死亡的自然人留給繼承人或受益人的財產。如果認為自己的財產被他人侵佔,則可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取得自己應有的遺產。但是,事實上有時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受益人主觀認為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與依法確認的是有差別的。這樣,在起訴前就要全面斟酌,必要時可向律師或法院接待室諮詢,避免在訴訟中形成錯誤觀點,以求在訴訟中取勝。也可以避免浪費自己的財力精力。

(2)如果認為自己應得的遺產被他人佔有或多佔了份額,在訴前,先與那些佔有人協商不失為一種好方法。如果商談後,對方自願拿出遺產並在份額上雙方都滿意,就可避免訴訟,這樣做,既能滿足自己的要求也能息爭寧事。當然,這種交涉和商談要在明瞭法律,認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否則即使達成一致意見,處理好了遺產,日後也易產生糾紛。

對於遺產的繼承處理,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矛盾和糾紛的情況下,是可以利用法律程序來進行維權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相關訴訟材料的處理上,也應當按根據自己的訴訟請求來進行合法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