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財產分割協議是怎麼規定的?
同居關係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同居在法律上是不具有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只有經過了結婚的登記,才能成為法律上的夫妻,關於同居關係怎麼認定,在法律中規定了事實的婚姻關係,關於同居關係財產分割協議是怎麼規定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一、同居關係財產分割協議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同居關係財產分割協議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以當事人協商為主,無法協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對於同居期間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一般共有指的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共享所有權,可能等額,也可能不等額。
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中,提到同居期間財產處理的,只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同居關係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中,同居關係可以説是一種非常不穩定的關係,如果解除了同居關係牽涉到財產分割糾紛的,如果不能協商的,是比較複雜的,需要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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