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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長時間算是事實婚姻

結婚2.05W
同居多長時間算是事實婚姻
首先我們來看什麼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我國自1994年2月1日以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因此現在不論同居多長時間都不再算事實婚姻,依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雙方均為配偶共同生活的,不論是否公開以夫妻名義,均認定為同居關係,而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男女雙方應當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
但事實婚姻有一種例外情況,事實婚姻並非是法律已經徹底不承認。根據刑法的規定,有配偶的男女一方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構成事實重婚,以重婚罪定罪處罰。認定事實重婚的時候,關鍵在於是否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以夫妻名義的,則為《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綜上所述,現在,單身男女同居多長時間都不再算事實婚姻;若是有婚姻關係的男女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則觸犯了刑法,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