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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重婚取證需要有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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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重婚取證需要有哪些證件?

異地重婚取證需要有哪些證件?

我們可以尋找對方登記結婚的結婚證,共同租房的合同,他們以夫妻名義參加社會活動的證言,文字記錄等等,如果遇到困難,我們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 、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 、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 、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所以説重婚罪取證也要從這幾個方面展開,才會收集到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案件。

二、而這些重婚罪證據中有那幾種證據呢?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別。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婚罪就是屬於構成了犯罪,但對於舉報這種犯罪也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得到處理,只要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在做任何的事情,那麼這些都是屬於重婚的行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