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構成事實婚姻的要件
一、民法典構成事實婚姻的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事實婚姻的解除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民法典,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
承認事實婚姻,不等於鼓勵不登記。所以,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
有鑑於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願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目前,很多人對事實婚姻的認定,還是建立在時間上。認為只要男女雙方在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就可以按照事實婚姻對待處理。但是在分析了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之後,發現除了這一點外,還需要雙方在同居的時候久已經具備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同時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才行。不然的話,往往是認定為同居關係,並非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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