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姻詐騙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婚姻詐騙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二、騙婚後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對婚姻詐騙罪也做出了規定,判定構成犯罪要看構成要件,對於這種類型的犯罪比較特殊,主觀故意,客觀上是利用詐騙手段騙取對方信任,建立婚姻關係後騙取財物。現實生活中,騙婚的情況並不少見,男性往往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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