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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電話去起訴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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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打電話去起訴重婚嗎?

可以打電話去起訴重婚嗎?

可以的,打了電話之後也需要本人親自到場;

如果當事人要進行起訴的話,是要到被告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如果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話,可以到常住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對於要起訴配偶重婚的話,可以按照上面的規定來確定向哪個法院起訴,如果有特殊的情況的話,其實還有特別的法律對此作出規定,可以依此處理。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有以下的情況的話是要到被告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的:

1、如果起訴的對象不經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提起的關於身份關係的訴訟,要到其常住地法院起訴;

2、起訴的對象下落不明或者是被宣告失蹤的

3、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要到當事人常住地法院起訴

4、如果起訴對象是被監禁的對象

此外還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時間,或者是雙方雖然不在國內生活但是也未在國外定居的,雙方住所地的法院還是有受理管轄的權利的。

二、重婚的法律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

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於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人認為,基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於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為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來理解“更為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於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婚就是在有婚姻的情況下還和他人結婚,而對於此行為,只要受害的一方有證據就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在起訴的時候不僅要打電話,而且還要本人親自去辦理;但需要有證明的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觀點,所以,案件的處理的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