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大隊打電話傳喚可以不去嗎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經偵大隊屬於公安機關的內部職能部門,公安機關經濟偵查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到的,可以進行拘傳。因此,公安機關對公民進行傳喚,原則上必須配合,不可以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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