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證明怎麼開?
如果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確定無法共同生活或者出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維持親子關係的,可以進行收養關係的解除。這是解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責任義務的正常法律手續,如果不能就解除收養關係問題達成一致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由法院進行裁決。下面本站的小編就對“解除收養關係證明怎麼開?”這一問題進行詳細的解答。
解除收養關係證明怎麼開?
一、解除收養關係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二、辦理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解除收養關係公證事項,當事人雙方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辦理。
被收養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收養關係事項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理。
2.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違反社會公得的情況。
3.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的,必須親自表示同意解除收養關係的意願,並記載在卷。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關不能受理:
(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死亡並無其他監護人的;
(3)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並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當事人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收養關係的成立時間、經過;
3.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
4.解除收養關係後住房及有關財產、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處理;
5.解除收養關係的日期;
6.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7.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日期。
四、辦理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及其複印件;
2.雙方收養關係成立的公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收養關係成立的證明材料;
3.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書;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能夠了解到解除收養關係必須出於雙方自願的原則,且當被收養人沒有行為能力不能自主生活時,養父母一方是不可以與其解除收養關係的。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應該按照法律法規,攜帶好相關有效證件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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