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後共有房屋怎麼辦?
共有房屋是屬於共同財產的。收養關係解除後,屬於養父母的財產就仍然是養父母的,同理,屬於養子女的財產仍然是養子女的。不過,養子女是有權帶走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得到的財產的。總之就是依法分割共同財產。下面本站帶您具體瞭解相關知識。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種收養關係,他們之間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都是從此而來,因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一經依法解除,他們之間的撫養、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亦即結束,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除。也就是説,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子女間不能再相互繼承遺產。但是,依法解除收養關係後,如果養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的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也可以在分割遺產時適當給予照顧,但這與遺產繼承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收養關係涉及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收養關係解除後,有關當事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也會發生相應的變更。
1)人身關係方面的變更:
①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擬製血親關係消除,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
②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③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須由雙方協商決定。
2)財產關係方面的變更:
①收養關係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仍歸該方所有,養子女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所得的財產,有權帶走。
②收養關係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不得要求補償。
③收養關係解除後,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對由其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有要求給付生活費的權利。
④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總的來説,解除收養關係後共有房屋需要依法分割。房屋原本是誰的,那麼解除關係後共同房屋仍然歸誰。但如果是被撫養人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那麼,被撫養人是有權利帶走的。當然,具體如何分,可以走法律途徑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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