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長大了可以斷絕關係嗎
一、領養孩子長大了可不可以斷絕關係
領養孩子長大了滿足一定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斷絕關係,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①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收養關係解除方法
收養關係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處理:
1、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
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後,須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説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後,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准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係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
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養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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