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需要哪些材料?
一、收養子女需要哪些材料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2、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辦理條件: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30週歲。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從《民法典》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瞭解到,要收養孩子還需要辦理收養手續才行,而一般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是在縣級民政部門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的手續,此後收養關係才會產生法律效力。而在被收養人尚未成年之前,收養人不得解除雙方之間的收養關係,不過要是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話,則屬於例外情況。在解除收養關係的時候,收養的子女要是年齡超過了8週歲的,還應該徵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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