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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棄嬰要哪些手續,收養棄嬰的手續是怎樣的

一、收養棄嬰要哪些手續

收養棄嬰要哪些手續 收養棄嬰的手續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棄嬰的收養手續應按照以下規定:

(一)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即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需要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體檢證明。

(二)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證明不齊全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收養人可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區)民政局領取並填寫《浙江省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關出具《子女情況證明》。

(四)發現地公安部門對檢拾人進行詢問並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五)由縣(市、區)民政局按有關規定發佈棄嬰(兒童)尋親公告。

(六)公告期滿60天無人認領的,收養人可持上述證明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二、收養的棄嬰如何落户?

(一)在派出所領取入户審批表;

(二)填表後到單位(無單位的到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備齊有關證件及複印件,證明材料;

(三)將審批表和證明材料交派出所並領取回執;

(四)對證明完備、手續齊全的,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報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驗證或調查複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後到市局人口管理處辦理手續。

實踐中,不管是怎樣的人,也不管是具體是收養棄嬰還是孤兒,此時要是不能滿足《收養法》中規定的條件,那麼肯定是無法成立收養關係的。當然,在滿足了收養條件之後,還需要實際辦理收養手續。至於收養棄嬰要哪些手續,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收養 棄嬰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