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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後的財產分割標準是什麼?

贍養老人後的財產分割標準是什麼?

在我們的生活中去世的消息我們聽説了很多,但是我們對這個問題最關心的第一還是當屬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贍養老人我們都知道,贍養老人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那麼我們國家對於老人死後財產分割方面對於贍養老人有什麼規定嗎?贍養老人後的財產分割有什麼規定?

1、“法律考不考慮地方風俗習慣?”:

法律在地方風俗習慣不與法律規定有衝突時,就會適當考慮“地方風俗習慣”,一旦地方風俗習慣與法律規定有衝突:法院就只能按法律規定裁判!這時就有個名詞叫“法不容情”了。  

2、“沒有得到財產的兒子或女兒到底有沒有贍養義務?”:  

(1)肯定有,而且與其他子女是同等的贍養義務。因為: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當然更不能以子女是否分得了父母的財產、分得多少、分得父母財產是否均衡為條件:一分沒得到的,也一樣負有同等的贍養義務。  

(2)樓上朋友説“子女肯定要贍養父母,這是政策不會因為你沒得到遺產而改變”:部分正確、部分錯誤:子女必須無條件贍養父母,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是“政策”。而且,贍養父母的義務  

3、“如果父母后得到財產的兒子、女兒去法院起訴沒有得到財產的子女應當贍養老人,結果怎樣?哪一方勝訴?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1)起訴的子女勝訴:沒有得到財產的子女也應盡贍養義務。這就是法律的規定。  依據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請看:贍養義務有什麼附加條件嗎?  

(2)不過,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會在確認沒有得到財產的子女也負有同等的贍養義務的同時,會酌情考慮已經分得父母財產子女的分得財產情況、各子女的家庭經濟情況和承受能力來確定各自的贍養費數額,這就是“法律”對“地方風俗習慣”的考慮。  

4、只有一種情況下子女可以免除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就是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從而在法律上他收養人形成了擬製血親的關係,在法律上視為與親生父母不再有血親關係時,子女只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對親生父母不再有贍養義務。    

5、綜上:  

(1)地方風俗習慣不能對抗法律的規定,沒有分得父母財產的子女也一樣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2)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合法的、完全支配權,可以“分給”子女中的一人或幾人、也可以均分給子女,還可以贈與不相干的人或是集體、國家,父母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後,不影響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如果子女以沒有分得父母財產來抗辨、想不盡贍養義務,法律上是肯定不允許的。  

(3)但是:如果父母在贈與財產時與接受財產的人有約定,比如:我將財產給你、你得為我養老送終,那麼,老人的贍養義務就只能由接受財產的人來承擔,其他子女不再承擔。但這樣的約定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書面的最好,或者有其他確實的證據才行。  如果有以上證據證明老人贈與財產時與受贈人有約定贍養義務的:在得到財產的人不盡贍養義務時,其他子女可以主張不盡贍養義務。老人也可以撤銷贈與、收回財產。

對於贍養老人後的財產分割問題我們國家在法律中是這樣規定的,對於財產分割沒有分到我們對老人還是要有贍養的義務的,因為這是我們國家法律硬性規定的。對於贍養老人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財產分割方面也就應該遵循老人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