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生效條件是如何的
合同效力1.29W
律師解析: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押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
規定動產質押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押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佔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押權人佔有時,質押權才發生效力。
出質人代替質押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權不成立。
質押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在質押權合同生效前質押權人已經佔有質押財產的,質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動產質押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
規定動產質押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押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佔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押權人佔有時,質押權才發生效力。
出質人代替質押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權不成立。
質押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在質押權合同生效前質押權人已經佔有質押財產的,質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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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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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欠條有效嗎?
律師解答:有效。律師解析:附條件的欠條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則一般有效的。附條件的欠條其實可以等同於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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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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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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