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女方還要贍養男方父母嗎
夫妻離婚在法律上雙方不僅沒有任何關係了與其各自的家庭成員也不存在實質的關係。我們在網絡或電視中經常看到離婚後女方仍然照顧男方父母。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夫妻離婚女方還要贍養男方父母嗎?具體內容不妨在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一、夫妻離婚女方還要贍養男方父母嗎
夫妻離婚女方還需要贍養男方父母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妻子對男方的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贍養是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既然夫妻之間已經離婚,在法律上雙方不存在任何關係,自然女方與男方的父母也不存在任何關係。所以女方對男方的父母不需要在盡贍養義務。
二、夫妻離婚女方有贍養男方父母義務嗎?
夫妻離婚女方有贍養男方父母義務嗎?夫妻離婚後女方與男方及男方的父母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了,女方與男方父母之間的贍養也不符合我國贍養義務法律特徵的規定,按我國法律講,離婚後女方沒有贍養男方父母的義務了。
三、我國贍養義務的法律特徵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贍養義務的法律特徵是如何規定的?請看如下:
(一)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二)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三)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四)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温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一項傳統美德,也是一項法定的不可推卸的義務。但是夫妻離婚,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關係,雙方與各自家庭成員也不存在親情關係了,所以説離婚後女方沒有義務對男方父母進行照顧。雖然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女方離婚後對男方父母依然儘自己義務照顧,那是因為人是具有感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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