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男收養孩子需要什麼條件?
一、單身男收養孩子需要什麼條件
我國調整收養領域的法律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依據該法律第六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 年滿三十週歲。
此外,《民法典》第1101條、第1102條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所以,只要滿足上述條件,是可以進行收養的。
另外,還要提醒大家,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二、收養登記的注意事項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養登記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⑴收養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民法典》第105條第2款)。按照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公告期為60日,棄嬰和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期未認領的,始可依法辦理登記。
⑵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中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同上,第3款,第4款)。對國國內公民之間的收養來説,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是出於當事人的意願而訂立、辦理的。協議和公證只是約定的形式要件,收養登記則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是不能代替收養登記的。
⑶收養關係經登記依法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民法典》第1106條)。
與國內公民之間的收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的應適用《民法典》第1105條中規定的程序,好訂立書面的收養協議、辦理收養登記兩者並用的程序,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公證。
很多人認為只要夫妻才能收養孩子,但其實我國《民法典》中並未在這方面有強制性的要求,因此就算是單身的人,只要符合了規定的條件,那麼也是可以收養孩子的。當然如果是已婚之人收養孩子的話,那此時要求必須要以夫妻名義共同收養,若是配偶不同意收養的話,則不能建立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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