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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一、收養

單身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收養又稱,係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於古人誤以為蜾蠃把螟蛉的幼蟲收養作己子,實際上它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關係。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血緣聯絡之人間,擬製具有親子關係,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製血親。

收養者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被收養者稱為出養子女。子女出養後,本生父母之親權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

二、單身人士收養條件

(一)概述

我國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 30 週歲,如果年滿 30 歲後,即使是單身的人也可收養子女。但是單身男性收養女孩年齡必須相差 40 週歲,單身女性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

單身收養人同樣要符合有固定收入、固定居所,身體健康,無不良行為記錄等條件。收養法的目的和原則是不得違背社會公德,要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有利於他們健康成長。

(二)解讀

單身人士收養孩子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週歲

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

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三、收養的注意事項

事實收養的情況比較複雜,中國現行《收養法》對此沒有規定,但事實收養關係卻涉及到羣眾的切身利益,正確認識和處理事實收養,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事實收養的概念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係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羣眾也認為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收養。事實收養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之間須以父母子女相待

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構成事實收養的重要條件。所謂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稱謂,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且收養文書、户口簿以及人事檔案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父母子女關係。

2、須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實,共同生活多年是確認事實收養存在的一個客觀標誌。這裏的“多年”一般應在3年以上。

3、須有羣眾和親友公認。羣眾和親友對當事人之間關係是否持一致看法,對確定事實收養關係存在與否具有很重要的證據作用。

(二)事實收養形成的原因

事實收養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傳統觀念的影響,中國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為,是一種無須經官府確認,僅以“私證”即可成立的收養行為,此行為因而成了人們的習慣;第二,長期缺乏健全的收養法規。中國在建國以後的很長時間裏,一直沒有一個系統、完整的收養法規,公民在成立收養時,由於無法可依,在客觀上造成了事實收養的存在;第三,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不強以及普法宣傳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實收養的重要原因。

(三)事實收養的性質和對策

1、性質

鑑於中國的具體情況,對於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之前的事實收養行為,由於收養成立時無法可依,故不是違法;對於收養法規頒行後的事實收養,應按照違法收養對待。

2、對策

對社會生活中已經存在的事實收養,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1)對《收養法》頒行前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德的,應予以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

(2)因不符合收養條件,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對於現在已經符合收養條件的,可以補辦登記手續後承認其效力。

總的看來,國家要求想要收養孩子的單身人士必須滿足年齡、收入以及性別上的要求。單身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呢?由於收養不僅僅涉及單純的撫養行為,還涉及孩子的户口、學籍等問題,所以單身收養的條件也是比較嚴格的。因此小編建議您在收養時一定要將這些問題仔細諮詢清楚,以免在後期給您和孩子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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