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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應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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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應當公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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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怎麼進行收養公證

辦理收養公證須經以下程序:


1、申請

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

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羣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以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環節。


3、辦證

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關係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説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進行處理。

基層政權機關或户籍部門依行政程序辦理收養登記,亦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交驗各種必要的證明;經審查後,決定是否准予登記,其要求大致與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