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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公證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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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協議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與非婚生子女建立養父母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那麼這個收養協議公證的效力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收養協議公證效力是怎樣的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是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收養協議公證辦理的具體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出證。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辦理收養的書面申請,按照收養關係成立的實質要件提供有關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公證處受理後,合審查,符合收養條件的,由公證處出具收養關係成立的公證書。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應當按照規定向公證處繳納費用。對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證處不得出證,並向當事人説明拒絕出證的理由。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的法律效力:

收養協議公證的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辦理收養協議公證並不是必經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採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特殊職能,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與公證的證據效力不同,公證機關賦予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一種特殊的公證,僅限於《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的範圍,一般公證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併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並不是收養的必經程序,但辦理了收養協議公證不僅保障收養人、送養人及被收養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法律也賦予了公證後的一些法律效力,使人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由於收養情況及需要公證的情況各不相同,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