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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法院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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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法院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可能會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在婚後會因種種矛盾而選擇離婚。一般來説,夫妻之間選擇離婚最好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但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有財產分割方面的糾紛,通過法院訴訟離婚也不失為一個好方法。廈門地區的朋友可能會對廈門法院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較感興趣,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作一個簡單的瞭解。

一、廈門法院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如果當事人想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那麼當事人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如果法院受理後,會依法通知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 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 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法院在開庭前會依法通知當事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4、就是開庭審理階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5、就是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我國對離婚案件的規定較為特殊,法律規定了在審理離婚案件之前,應先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有一部分夫妻是由於一時衝動作出的離婚決定,先行調解可以避免這部分夫妻因一時衝動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