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有什麼手續,上法院起訴離婚流程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屬於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之一,通常要是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就離婚事項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才會選擇訴訟離婚。那麼起訴離婚有什麼手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一)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在離婚案件中,原告一般為夫妻關係中的一方,即妻子或丈夫。
2、有明確的被告。在離婚案件中,被告一般為夫妻關係中的一方,即丈夫或妻子。無論哪一方起訴離婚,需在離婚起訴書上寫明被告的姓名、年齡等基本信息。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離婚案件訴請離婚的理由一般是夫妻感情破裂,具體描述夫妻感情的狀況以及現在家庭生活的狀態等。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具備上述條件,並準備好離婚起訴書以及相關證據後,可以到管轄法院立法庭提交材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2、調解。
3、開庭審理。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當事人需要注意,在一審法院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後,此時有一個上訴期限,在這段期限內,夫妻之間是尚未解除婚姻關係的,因此在此期間千萬不能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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