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5年前給小三的錢可以要回嗎?
一、一方5年前給小三的錢可以要回嗎?
對於丈夫在5年前給第三者的前妻子是可以要回來的,但前提條件是,丈夫給第三者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丈夫私自把共同財產給第三者的行為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權益。
丈夫在5年前給小三的錢可以要回,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處分,而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另一方有權要回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到底要怎樣確定,這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可以通過一定的標準來確定,這就使得它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我們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為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據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在審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的具體做法,我們大致認為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1)加害人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觀上故意。
(2)具體的侵權情節,比如重婚與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權行為更惡劣。
(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同樣的侵害行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不同。
(4)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
(5)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
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
在日常生活中,離婚是屬於兩人個的事情,就算一方出軌那麼所要賠償的應該是屬於過錯的一方,而不是找其它的人來賠償,所以,在發現對方有出軌的行為,那麼一定要找好證據,這樣法院才會支持自己的做法,開始受理自己的案個,讓自己得到該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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