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和第一任怎麼離婚?
一、重婚和第一任怎麼離婚?
重婚和第一任離婚的,主要有以下解決方法:
(一)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首先應依法解除其重婚關係,對前婚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依法追究重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二)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與人重婚,重婚一方提出離婚的,對重婚一方可以不按重婚罪論處,但必須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重婚一方堅決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先解除其重婚關係,再根據具體情況,做好各方面工作,調解或判決離婚。
(三)因自然災害或被人拐賣而重婚的婦女,一般不按重婚罪論處,女方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應維護原婚姻關係,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堅持離婚,或重婚多年與後夫感情較好又生育子女的,可以説服原夫,調解或判決離婚。
(四)重婚一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對方控告原告一方犯有重婚罪的,首先處理重婚問題。經過刑事審判,給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並解除非法重婚關係後。重婚一方仍然堅持與原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的,可着重調解和好或者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當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工作的基礎上,調解或者判決准予離婚。
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如果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應當在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對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
二、重婚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
(一)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二)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重婚的意思就是擁有配偶的行為人與其他異性又結成了婚姻關係,這是違法行為,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重婚和第一任離婚的話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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