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的手續是什麼?
通常在離婚的時候,如果有一方的當事人在法院審判的過程中自己躲起來不參與出庭,人民法院有權通過發佈公告從而宣佈雙方離婚,這種情況通常被稱之為公告離婚。許多人對此有個疑問“公告離婚的手續是什麼?”接下來讓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公告離婚的手續
公告離婚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所以公告離婚需要的手續最主要的是訴訟書。
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公告離婚相關注意事項
1、婚姻關係有效性的嚴格審查
修改後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將婚姻劃分為三大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離婚案件時。首先,要確定婚姻的有效性,無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在審查時沒有多大難處,而對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由於公告離婚案件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審查時只能以結婚證的持有與否作為依據。這也是區分合法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分水嶺。所以,在受理案件時,要嚴格審查原告方提交的結婚證這一證據。另提醒一點,在審判實踐中,對案件受理後判決前是否收回結婚證,做法不一。筆者認為,結婚證對當事人一般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在案件判決之前,法院只應在形式上審查原告方是否持有,以之作為定案由的依據,不應收回原件。是否需要收回原件,要在判決之後,根據判決結果作出收回不收回的決定。
2、審查被告是否適格
所謂公告離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查,一方確實下落不明滿兩年,通過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決,准予離婚的離婚案件。它所依據的法律基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是審理公告離婚案件的條件。這個條件有兩層含義:
(1)當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
(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滿二年。
從這個條件可以看出,被告應同時具備這兩層含義,不完全具備的,不能成為公告離婚案件的被告,審理時不能適用公告形式審理。對不具備兩層含義的被告,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如被告外出音訊全無,卻未滿二年,可依訴訟法規定作出中止審理,以待被告出現或期限屆滿;對於被告外出滿二年卻有明確的地址的,可以郵寄送達的方式通知其應訴、出庭。
3、財產的處理認定
公告離婚案件由於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對於財產的認定一般不易區分,由此帶來財產分割的困難,財產無法分割又帶來對第三人(一般為債權人或債務人)、子女的侵害。審判實踐中,對財產的處理有二種做法:一種是將財產全部判給原告方;一種是按原告方的舉證責任以作劃分。筆者認為,二種做法均有不妥。第一種做法侵犯了被告的財產所有權;第二種做法誇大了原告方的誠信度,也違背了訴訟證明材料只有經雙方質證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原則。結合以上兩種做法,筆者認為,對於財產的認定及處理,可暫時不予考慮,即暫不分割,可指定由原告方代管,同時配以財產登記制度,限制原告方對財產處理的濫用權利,以避免事後糾紛的發生。
4、子女的撫養
由於被告下落不明,直接撫養人原則上應當然歸於原告,但在現實中,常出現被告方的直系親屬要求撫養並且私藏、隱匿子女的現象。法院審判時,大多根據原告方的意願作出處理。這就強調了原告的權益,而沒有注意到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筆者以為,對於子女的撫養,如果子女已滿10週歲,下落不明方的直系親屬堅決要求撫養的,又無法達成協議的,可根據親密關係,生活時間等具體情況,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原則作出由被告方撫養、被告方直系親屬監護的判決。當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被告方直系親屬又不具備撫養條件的,法院可採取強制措施對私藏、隱匿子女的被告方直系親屬作出處理,以避免人身的不可執行性。談到這裏,不妨建議擴大探望權的主體,即建議探望權的主體不應僅僅為父或母,也可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被告方的直系親屬上;在訴訟程序上允許擴大的探望權主體單獨提出訴訟,也可列為第三人。
子女的撫養,必定帶來撫養費的問題。對於撫養費的問題,處理方法不一,有人認為應處理,有人認為不應處理。筆者認為,撫養費處理與否不能一概而論,要統籌兼顧,即要考慮被告方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又要考慮子女的撫養、財產認定、分割、當地社會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能處理的就處理,不能處理的可暫不處理。
5、過錯賠償的補充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條件及實現可能,它對保護無過錯方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公告離婚案件中,如何體現這一法規的精神有點困難。
(1)原告作為無過錯方舉證困難,即使蒐集有材料,但因無法質證或法院難以查證而不易認定;
(2)無過錯方的原告假使打贏了官司,因無法執行,而使判決成為一紙空文。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訴求只能有兩種結局:要麼被駁回訴求;要麼被勸撤回訴求。法院對此也無奈。針對以上情況,小編認為,為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方,不妨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略作修改,修改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但公告離婚案件除外,公告離婚案件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可在離婚後,知道或應當知道過錯方下落後的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解答的“公告離婚的手續是什麼”這一問題,通常這類離婚屬於訴訟離婚的一種,因此在辦理此類離婚的時候可以參照訴訟離婚的流程。另外,小編還在下問中為您介紹了離婚時應該注意的事項,告誡您儘量按照上述理清應處理和承擔的相關責任,避免離婚之後再次產生糾紛,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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