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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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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可訴
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可訴

補償方案不可訴


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對區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是房屋徵收決定的附件,一併予以公告,也是區縣政府對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的重要依據。但是,行政法規並未明文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是在房屋徵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的行政訴訟中,法院會對其合法性一併予以審查。實踐中,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因為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決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認為其不是獨立行政行為。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當然,在城市房屋徵收過程中,只有補償方案,沒有房屋徵收決定的違法徵收類型的案件,被徵收人可以單獨就補償方案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補償方案可訴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