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起供樓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夫妻一起供樓一般是指在婚後雙方共同出資償還按揭房,此時可以説都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還貸的,那要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這種夫妻一起供樓離婚的時候房產該怎麼分割才好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一起供樓離婚房產怎麼分
根據《婚姻法解釋3》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不能協商達成一致,處理原則是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由產權登記一方依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買房婚後加名離婚怎麼分?
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本站小編温馨提示: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
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但實踐中雖然是由夫妻一起供樓,但實際房產的情況也是很複雜的,因而在處理的時候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如果自己不好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話,建議此時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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