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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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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一、離婚要帶什麼證件

1、本人的結婚

2、不同居民

(1)內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永久居留證(綠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4)澳門居民: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5)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二、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户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户口

2、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希望您在閲讀以後對協議離婚有更深的瞭解。如果您面臨這樣的問題,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相關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熱心解答。

標籤:離婚 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