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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流程週期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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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流程週期是多長時間?

離婚訴訟流程週期是多長時間?

離婚訴訟一般是六個月,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延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哪些情形法院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當一段婚姻出現問題當事人雙方應該積極溝通,對於感情已經破裂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離婚,沒辦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起訴離婚,法院受理案件後沒有調解成功,對於有重婚或者是家暴賭博等情況法院會准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