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地怎麼選擇才可以
一、離婚訴訟地怎麼選擇才可以
離婚訴訟地的選擇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法律規定實際上所確定的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訴訟中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
被告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實踐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訴訟的,可以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户籍證明來證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證據材料證明被告經常居住的呢?
1、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
2、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
3、房屋權屬證書;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
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衞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等。
司法實踐中,暫住證是證明經常居住的常見證據類型之一。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官司在法院中提起訴訟,需要到有管轄範圍的人民法院解決,一般都是在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來管轄,不然法院可以以沒有管轄權的理由拒絕受理該離婚案件。
-
家庭暴力最多賠償多少
律師解析:家庭暴力的最高賠償標準是:1、物質損害賠償標準是以實際損失為準;2、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行為情節、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綜合確認具體數額為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配偶卻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
-
離婚買房後復婚犯法嗎
律師解析:離婚後復婚是不違法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婚姻自由,可解除婚姻關係,也可恢復婚姻關係。復婚的流程和第一次結婚的流程基本上是一樣的。需要帶上身份,户口本等證件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進行登記即可。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
-
女方懷孕能提起訴訟離婚嗎,女方懷孕能提起離婚嗎
律師解答:能。律師解析:女方懷孕家暴起訴離婚是可以的。女方處在懷孕期間的,如果是女方提離婚的,是不受限制的,可以按正常離婚的途徑走。可登記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法院判離婚的依據仍然是婚姻關係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
-
一方不出現要怎麼辦理離婚?
律師解析:一方不出現可以以起訴方式離婚,如果起訴後對方依舊不出現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1.如果對方不出庭,但是已經向法院書面提交了意見的;或者被告確實無法表達意志已經下落不明的,則法院可以缺席判決。2.如果對方既沒有出庭,也沒有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且其能夠表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