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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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此時法院需要對案件作出審理,通常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才會對案件作出判決。而此時也有一些的判決依據,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以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達到了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的程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同時在三十二條第三款中列舉了幾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依法判決離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了。實踐中,以訴訟方式離婚的最後即使離婚了,也不一定就是法院判決離婚的,還有可能是被調解離婚。因為法律中規定調解是訴訟離婚中的必經程序。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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