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的判決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的判決依據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以及相關規定,在不同的情況下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不同。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税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週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三)其他
1、子女十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可提供相關醫療單據;
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
所以在離婚以後,小孩的撫養權到底是判給誰如果不結合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是沒辦法分析的。一般對於大於十週歲的孩子,自己作出的要跟隨父親或者是母親生活的這種決定法庭上是要優先考慮孩子自身的意見。男方或者是女方其中有一方有賭博,重大傳染病等情況都不利於爭取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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