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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結婚未登記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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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結婚未登記怎麼離婚?

公民結婚未登記怎麼離婚?

未登記結婚的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就是説,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並領取結婚證,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才受法律保護。

沒有領取結婚證,因此民政部門無法給辦理離婚手續。這是因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這樣的規定,除了應當出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外,還應當出示結婚證。沒有結婚證,自然就不能也無須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公民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是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之間也沒有財產分割的相關要求,但如果在一起非法同居並未婚生子的情況下,其子女的撫養是由雙方協商上認定的,因為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不會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