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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傳票對方拒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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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傳票對方拒收怎麼辦?

隨着現在社會閃婚現象的增多,離婚率也在不斷增加。很多夫妻離婚時由於意見不統一及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很多問題爭論很大,會通過訴訟離婚傳票的方式逼迫另一方與自己離婚。那麼這中間也涉及到很多當事人的顧慮和擔心。下面小編就從法律的角度為大家解答一下訴訟離婚傳票中常見的問題怎麼解決。

一、對方“不睬”法院傳票怎麼辦?

很過當事人在訴前與對方談及離婚時,對方態度惡劣,不接傳票,也不到庭,其實,大可不必擔心。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但最終“不睬”法院傳票的寥寥無幾。雖然現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是打電話或寄信讓當事人來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當事人,法院仍會派員送達。即使當事人拒籤,法院仍可依法採用留置送達,只是手續麻煩了一些而已。如果當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基本上都會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可能會作出對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決。為了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當事人自然不會缺席自找麻煩的。

二、 對方隱匿財產怎麼辦?

一旦對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很多當事人擔心對方開始隱匿家庭共同財產,其實這個擔心並不是多餘的,幾乎60%以上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一方涉嫌隱匿財產的情況。因此,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採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於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三、 對方造假“債務”怎麼辦?

造 “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係;自己股市中的錢説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您也不必過於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因此,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範和解決。

四、過了舉證期限怎麼辦?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閲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説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准。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採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證據怎麼辦?

我們接手的離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問題。很多當事人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心煩。其實,如果構不成同居,花大力氣找“第三者”證據的意義是不大的。首先,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暱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花這麼多精力和金錢去取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邊有一定能夠讓法院心理明白的證據,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這些證據是否對法官司自由栽量時產生傾向影響。

六、雙方都要孩子怎麼辦?

如果孩子十週歲,一般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滿十週歲,幼兒期內的孩子,一般情況下判歸母方的可能性較大。除此之外,法院會酌情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思想品質、孩子一慣的生活環境等情況,以“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酌情判決。

七、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目前,已有強制執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八、對方拒不履行調解書/判決書中的義務怎麼辦?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應給付的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目前,上海法院執行是先不預收費用的。目前焦點問題是房屋對價款的給付執行,往往會出現,一方不是拿不起錢,而是不想拿錢的情況。因此,必須採用其他方式結履行義務方施加壓力。比如,申請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產,限制其行使權利,這樣會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另外,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其工資收入等。

九、對方聲稱其在法院“有人”怎麼辦?

很多當事人聘請律師時,首先會問:您同某某法院關係如何?或者,擔心對方社會關係多,在法院認識或拐彎認識辦案人員,擔心判決結果對自己不利。我認為這種想法一般情況下是多餘的。離婚案件審理已形成一套獨特規則,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會按這套規則行事。離婚所涉及的財產要麼是夫妻共同財產要麼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權相對其他經濟案件較小,加之一般離婚案件涉及個體利益,動用上層關係影響案件審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託關係施加影響,恐怕也難以達到目的。

通過以上九大問題的解答,相信已經涵蓋了訴訟離婚傳票中絕大多數人的擔心和疑問。希望以上的知識能夠對有關人士有所幫助。如果説還有很多細節問題是大家不清楚或者是想了解的話,建議尋找專業的離婚官司律師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