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2.64W
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否則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被請求方必須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即符合上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條件;
(二)請求方沒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即請求方無《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行為,如果雙方均有上述過錯行為的,則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三)因法定的過錯行為給請求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物質層面的傷害和精神層面的傷害;
(四)因該法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但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否則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被請求方必須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即符合上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條件;
(二)請求方沒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即請求方無《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行為,如果雙方均有上述過錯行為的,則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三)因法定的過錯行為給請求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物質層面的傷害和精神層面的傷害;
(四)因該法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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