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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審理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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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官司審理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官司審理規定是怎樣的?

在法院離婚訴訟中,受理案件的法院會根據局訴訟的具體情況決定採取簡易程序審理,或者採取普通程序審理,簡易程序是指: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簡易程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簡化或者合併,使訴訟程序更加簡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規定》開始實施,該解釋對簡易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二、簡易程序審理規定是什麼?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可以從幾個方面理解: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對於法院來説是減輕負擔並且節約司法資源的有效辦法,與此同時還能為當事人節省訴訟的時間和精力,但是簡易程序並不能解決比較複雜或者當事人爭議比較大的案件,所以普通程序仍然是司法實踐中最常用的程序。

離婚案件法院一旦受理就需要儘快的組織開庭並且作出最終的判決,當然適用什麼樣的程序應當是由法官根據案件的情節嚴重程度,複雜程度來進行不同判斷的,比如説案件比較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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