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單位能構成詐騙罪嗎?
對於詐騙行為,雖然大多數時候都是由自然人實施的,但實踐中也有一些以單位名義進行詐騙的情況出現,那單位能構成詐騙罪嗎?對於一些不是很瞭解法律的人來講,看到單位也進行了詐騙,往往就認為單位也是可以構成詐騙罪的,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單位能構成詐騙罪嗎
我國現行法律未規定單位犯詐騙罪,但高管人員以單位名義,為謀取單位利益實施詐騙行為屢見不鮮。
作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可以説,高管的行為是單位行為。但法律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詐騙罪的主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詐騙不構成犯罪。
為單位利益詐騙如何追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詐騙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雖然現在也有單位實施詐騙的情況出現,但從法律角度分析,對於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並沒有規定有單位,因此一般來説單位能構成詐騙罪嗎?答案就是否定的,在自然人構成詐騙罪的情況下,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按照規定此時需要從重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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