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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監護權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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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監護權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律師解析: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了,也對有孩子具有監護權,監護權不應夫妻雙方離婚而消失。
夫妻離婚以後,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要從孩子的需求和父母的各方面條件出發,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等,都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