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適用問題是怎樣的
一、意定監護適用問題是怎樣的?
意定監護適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與其近親屬、其他監護人等人協商一致,在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三、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四、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有哪些?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
3、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事實上,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來講,正常情況下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以後,子女要履行相應的贍養義務,所以,也不是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得提前意定監護人,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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