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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監護權問題是如何規定

法律2.28W
離婚孩子監護權問題是如何規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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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監護權問題是如何規定

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了,也對有孩子具有監護權,監護權不應夫妻雙方離婚而消失。夫妻離婚以後,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要從孩子的需求和父母的各方面條件出發,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等,都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