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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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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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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

關於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解答如下:

(一)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二)根據《民通意見》21條,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二、監護權與撫養權的關係:

監護權與撫養權的關係?監護責任一般由撫養孩子的一方承擔,當撫養孩子一方承擔不了,另一方承擔,無論是否與孩子生活在一起。

三、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

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具體如下:

(一)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