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對於房屋遺產怎麼分割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會因為一方的親屬去世,從而繼承了房屋。而對於這樣的遺產房屋,多數情況下也是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通常離婚夫妻對於房屋遺產應該怎麼進行分割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夫妻對於房屋遺產怎麼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民法典的這條規定,説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併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第一種方法是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並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第二種方法是採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佔有房屋遺產,並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在房屋遺產分割中,儘量採用第一種方法即折價補償的方法比較好,這樣做,可以徹底解決房屋繼承糾紛。採用第二種方法,則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而又必須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採用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夫妻對於房屋遺產的分割,其實首先還是需要先界定一下該房屋遺產的性質,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則在離婚的時候分割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如果是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話,那麼就不能要求進行分割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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