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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保密義務與違約金

法律2.9W
合同中保密義務與違約金
技術合同保密義務違約金的約定可以嗎

可以;


現行法律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但並不禁止在保密協議中存在違約金條款。你所述的條款對保密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當予遵守。


但是,該合同關於培訓費用的約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若員工未履行完服務期提前跳槽,則用人單位可以按未履行完的服務期期間向員工追索違約金(相應期間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那麼如何確定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作了明確的限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培訓費用必須是“有憑證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由三部分構成:“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差旅費用”、“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其中,“其他直接費用”一般包含辦理護照、簽訂費及代辦費、境外保險費、培訓補貼等各項費用。而你們的合同中將用人單位所投入的工資、技術開發費、差旅費計為專項培訓費用,顯然是曲解法律、自欺欺人的惡果。一旦發生糾紛,該約定不會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