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解除的途徑有哪些?
一、婚姻關係解除的途徑有哪些?
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係,想要解除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一)訴訟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協議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係,想要解除該關係,只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
二、被脅迫結婚如何解除婚姻關係?
因協迫結婚的,受脅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受協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任何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的。
婚姻關係可以締結也可以解除,解除婚姻關係包括協議離婚還有訴訟離婚,如果因為脅迫離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需要在脅迫行為終止的一年向法院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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