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的終止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關係的終止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關係的終止和解除的情形有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情況)而終止,也可以因當事人離婚而終止。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即婚姻因夫妻雙方同意離婚而解除,這是一種“和平”解除婚姻關係的方法,倍受人們的歡迎。協議離婚是有條件的,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並就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和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償還等問題有了適當處理。符合以上條件的男女雙方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領取了《離婚證》後,夫妻關係隨即解除。
二是裁判離婚。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雖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子女撫養或財產問題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解決。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無效婚姻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關係的終止和解除都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之間彼此已經不再具有夫妻關係,解除婚姻關係後,不管另一方當事人再婚或者有其他的感情生活,都跟自己無關。除了當事人死亡的情況之外,任何時候婚姻關係不會自動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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