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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的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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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的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孩子的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夫妻離婚以後,孩子監護權不一定歸屬父親或母親。對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歸給父親/母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孩子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與孩子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如何獲得監護權?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而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温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孩子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 時間如何 方式如何 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孩子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這稱為給付撫養費的訴訟。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孩在父母離婚之後,孩子的監護權的歸屬按照哪一方能夠更好的履行監護的能力,能夠更好的培養孩子健康成長的準則進行判決,監護權判決之後,夫妻中的另一方同樣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