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經常對我家暴又不肯離婚怎麼處理
一、老公經常對我家暴又不肯離婚怎麼處理
老公經常對我家暴又不肯離婚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家暴法律怎麼處理
1、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對其家庭成員身體或精神,造成具有一定損害後果的行為,經常性、持續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只要對家庭成員的精神或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均構成“家庭暴力”。
夫妻雙方履行相互忠誠的義務、互敬互愛的義務,反對並且懲罰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的違法或犯罪行為。面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完全有權利報警,並要求警方追究其違法甚至犯罪責任。
受害人構成輕傷的,打人者依據《刑法》234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構成輕微傷或不足輕微傷的,打人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依法追究行政處罰責任
打人者可以持相關的警方調查筆錄,卷宗,作為證明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客觀證據,向當地人民法院發起離婚訴訟,並於離婚訴訟之中,己方作為無過錯方,依法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共同財產或雙方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可以要求對方以個人財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家暴法律的處理辦法有第一實施家暴的行為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對受害人進行支付賠償。同時如果有家暴的情況的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同時行為人可能會被進行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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