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誰先提出誰要賠償對方嗎
一、離婚誰先提出誰要賠償對方嗎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禁止任何人包辦、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一般情況下,夫妻任意一方有提出離婚的權利,提出離婚的一方,不會因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而受到懲罰。所以,雙方無法定過錯的,誰先提出離婚,都不需要給予對方賠償。
二、對方提出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對方提出離婚也就是説對方是原告,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但是法院最終仍然判決離婚的,那麼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單獨提起訴訟。另言之,如果被告同意離婚的,就只能是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之後不得另行單獨提出。
一審時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沒有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二審期間才提出的,由於人們法院實行二審終審,因此,法院只能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不能直接進行判決,需告知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單獨提起訴訟。
當然無過錯方提起離婚賠償要求需要對方有以下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是指由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一般應構成輕微傷,如構成輕傷的話就涉及到故意傷害罪了)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持續性、經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話,就會構成虐待)。
目前在我國,並不存在誰先提出離婚就要賠償另一方的規定。而在離婚案件中,確實也存在賠償的情況。一般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內有法定過錯情形,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這個時候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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