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女方要求離婚可不可以
離婚3.31W
律師解析:懷孕期間女方要求離婚是可以的,《民法典》的孕期限制離婚的條件是針對男方。
您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建議您結合實際情況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您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建議您結合實際情況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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