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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準備什麼手續

離婚2.92W

協議離婚: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户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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